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型水利工程属于重点工程,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政策上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做出改革,但从实际施工建设管理现状来看,其中仍旧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然后提出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
1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1.1工程利害关系人的作用未得到发挥。工程利害关系人主要指的是与工程建设产生利益关系的相关人群,其中主要包括:产权人、收益人、水管人员等,这些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都起着或轻或重的作用。但是从现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来看,其中许多的利害关系人在实际的工程管理工作中却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行政主管部门包办现象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不能有效激发工程利害关系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由于管理运行机制缺乏工程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使得其实际运行的有效价值受到影响。因此,到目前为止,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方面仍旧存在诸多运行问题,使得管理维护的效果不是十分的理想。其基本处于一种无事后维护管理的现象,相关参与建设的单位在建设完工交付使用之后,便很少再对工程项目过问,使得许多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荒弃的现象十分常见。
1.2工程产权未得到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与其他财产有着较大的不同,其工程产权主要包括工程所有权、工程使用权、工程管理权、工程受益权等方面。从其实际的价值和作用来看,其中的工程所有权更多的只是象征意义,其实际作用和价值较小;工程使用权才是广大公民应当具备且享用的权力,也是公民所能够享受到的真正福利,因此对此部分应当重点加以保护。而其中的工程管理权与工程使用权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水利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必须得到应有的管理和维护,这样才能将其效果充分发挥出来。而从现阶段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归属现状来看,参与建设各方都认为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在建设完成后由县级水行政部门向各村委移交工程的使用权和部分管理权,但是在此移交的过程中许多农村公民的使用权限并没有得到保证,使得水利工程只被个别人员使用,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只针对很少部分人群。
1.3小型水利工程水权管理缺乏科学性。所谓的工程水权主要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工程取水权、使用工程水水权以及工程水享用权。所谓的工程取水权主要指的是水利工程的引水、储水、排水等权利,该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地位区域特征,需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在引水方面,引水量、引用水位需得到明确的管理,同样在排水和储水方面也需要得到统一管理。使用工程水水权主要针对的工程的使用群体,结合水利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使用群体的用水量、用水方式等做出限定,以保证工程水能够得到更好的应用。
此外,使用工程水的水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转让。工程水享用权主要针对的是某区域范围内的直接受益人,水其本身具有公益属性,在某区域范围内的人们应当具备享用它的权力,当这部分水通过水利工程完成蓄积之后,其价值和权力便显现出来,在区域范围内的直接受益人都具备享用权力。此外,由于工程水享用权在集中使用时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价值,因此在行使权力时一般以集中状态进行。但是从现阶段水权管理的现状来看,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对其进行管理界定时显得较为模糊,影响到水权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中应当起到的作用。
1.4缺乏对工程水价作用的关注。我国当前许多地区对小型水利工程水价存在忽视性,人们在对小型水利工程水资源进行使用时并没有提及到水价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小型水利工程转变成为一种公益性的事业建设,其运行和管理所需要的费用成为公共负担。由此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首先由于缺乏工程水价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建设决策阶段忽略工程建设可行性的分析,造成许多小型水利工程投入建设较快,但是中途放弃的也较多。其次,由于缺乏工程水价因素的影响,使得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缺少必要的费用支持,影响到后期运行维护工作开展。再次,由于缺乏工程水价因素的影响,使得水资源缺乏必要的保护处理,影响到供水资源的质量。
1.5有关工程管理养护等制度缺失。现阶段许多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在移交方面都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而在移交完成后,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维护管理情况缺少专门的人员跟踪管理,乡或者村在维护管理制度上更是严重缺乏,进而使得工程逐渐被荒废。
2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创新关键措施
在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创新工作中,可以先选择其中的某个村作为试点地,重点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出改进创新,切实落实区域自治原则,让各村能够真正承担起管理维护责任,将小型水利工程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2.1创新决策机制。小型水利工程在实际施工建设的过程中,首先对决策机制做出创新,合理分配工程利害关系人投票比例,由相关工程利害关系人共同做出决策,在建设之初明确各利害关系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从工程项目中享用到的权力等,最后经多方确认无误之后递交申请到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在这样一种创新决策机制之下,既能够有效满足各方的基本利益需求,又能够避免各方因为利益分配问题出现反复性磋商的问题,由此可以推动整个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实施,真正实现决策来源于民、约束于行、生效于实。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管理单位中,村属于最为基本的单元,以村作为单位开展议事决策机制,能够更好的把握各村的特色,根据各村存在的差异和不同制定具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从而达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因地制宜的效果,形成更加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模式。
2.2构建权力、责任、利益落实到位的管理体制。一要做到对各项权力的明确划分。首先应明确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主要服务于所在区域的居民,其服务对象存在着较强的固定性特点;其次需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设施产权不属于个人,应当归村级集体共同所有;再次,对用水水权做出明确划分,可根据效益户按效益面积来进行分配,全村所有居民都应当具有用水水权。此外,还需对工程水价、工程水收缴费用管理、工程水权制度等做出管理。二要落实工程管理维护的责任。小型水利工程在投入使用之后需得到必要的维护,为此在管理体制上需制定匹配的维护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维护管理责任,有效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权力、责任、利益的相互统一,相关人员在具有工程项目使用权力、获取收益权力的同时,还应当具备工程管理维护责任。
3创新实效分析
3.1创新决策机制提升实用性。以村作为单位开展议事决策机制,能够在决策的初级阶段充分了解到各方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的意见,然后在最终的决策结果中尽可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使各方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由此形成的管理体制将更加实用,具备更高的可操作性。3.2新管理体制更显活力。由于新构建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落实的管理体制中,产权被统一划归为集体拥有,收益权属于所有村民共享,管理维护责任交由村基层水管服务组织承担,由此将广大村民的利益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联系在一起,有助于激发村民的积极性,使其能够主动参与到维护管理之中。
4结语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农业稳产,促进我国农村农业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农村居民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将小型水利工程的工程产权交给村集体更加显得理所应当,工程水带来的收益应当由所有村民共享,而工程的维护管理职责也应当交由各村来管理负责。同时,考虑到小型水利工程对我国粮食生产的积极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出其监督管理的作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施行以村作为单位的议定决策制度,在协调各利害关系人关系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为促进工程水运行能够起到可持续性发展作用,需对工程水按成本加微利价收取费用的方式,在具体实施上主要需广大工程水用户接受;此外,还需积极组建基层水管服务组织,将其建设成为乡村水利工程维护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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