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4)施工承包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对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9)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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