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材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
2.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30t的炼钢炉冶炼的钢或连铸坯轧成的钢材,允许由同一牌号的A级钢或B级钢,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多于6个炉罐号,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得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得大于0.15%。
3.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相应规定时,应从同一批钢材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但允许有两个试样低于规定值,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一个。
4.钢材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和验收规则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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