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国正式建立起
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在距今的3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
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了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使得公路工程的质量有了切实的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得到显著地提高。但是在新时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1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一般都采用混合型监理模式,指的是甲方(即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与社会监理机构一起进行监理的工作模式。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既有可能是政府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公路工程的投资者。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仍然很大程度上保留了甲方(即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的监理权利。
2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弊端
2.1互相推诿、责任不明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由于甲方与社会监理机构所属的利益关系不同,双方在工作中不能形成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监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责任事故或者问题,双方极易互相推卸责任,互相埋怨,很难分清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使得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赔偿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
2.2工作效率降低
在这种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监理责任的工作模式下,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不能合理划分各自的工作和责任范围。双方在遇到问题时容易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而公路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而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显然不能满足公路工程对时效性的要求,导致公路工程的工作效率低下。
2.3公正性丧失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监理责任。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自身的监理权利,这样就破坏了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3造成这种弊端的原因
3.1监理机构不专业
在当前的监理市场中,各种监理机构层出不穷,有些监理机构完全不具备监理的资格,各种监理资格证书管理混乱,租借事故频出。监理机构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不过关导致监理市场不健康地发展,监理队伍良莠不齐,监理事故频频发生。
3.2监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从1985年就开始建立起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公路工程的监理制度也随之建立。但是我国的当前国情比较复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的监理制度也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没有设立符合法律标准的行业制度和行业规范,对整个监理行业的外部监督仍然处于缺失的状态,使得监理行业恶性竞争的现象多次发生。公路工程监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公路工程施工中目前面临的一个大的问题。
3.3法律纠纷太过复杂
公路工程的建设是一个由多个管理和施工部门参与的十分复杂的施工过程。在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施工时间长、施工范围大、施工部门多导致在出现一些问题要进行法律判定和申诉时,往往要结合各种情况、联系各个部门、参考各种法律条文才能作出判定,使得我国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失误和纰漏,给公路工程的施工带来阻碍和麻烦。
4对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提出的建议
4.1明确监理任务、合理分配工作
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以及施工单位是共同对这个项目负责的,这就要求监理机构必须对自身需要负责的部分有着清楚的认识和明确的任务分配。同时,监理部门也应该对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各自所需要负责的部分进行明确的划分,以便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出现问题之后及时地对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监理工程师应该明白真正优秀的工程并不是完全靠监理机构完成的,监理机构应该把严格监理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出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作用,共同完成好公路工程的建设任务。
4.2加强对监理队伍的建设
现阶段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监理。这就要求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工作时寻找具备专业的监理知识、丰富的施工经验、认真负责的监理态度的监理工程师团队。同时监理机构也应该注重自己的诚信,将自己的监理队伍进行认真负责地培训,不但应该将队伍中的每个人都培养成业务精良、认真负责、细心坚韧的业务骨干,更应该为每一个监理队伍配备一个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凝聚全队精神和力量的监理组长。
4.3监理工作应重视前瞻性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大多数监理机构只重视在问题出现后处理各种法律和财产纠纷,而缺乏前瞻性。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树立起风险前瞻的意识,对于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应提前和甲方沟通,引起甲方的重视。同时,应该告知施工方,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工艺上的改进或者必要的防护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中,最大可能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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