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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政府采购网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程序:
一、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工作。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进口产品。
三、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市直部门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填列附件一表一),县区单位须县区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填列附件一表二)。
(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二)及专家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三)。
四、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法律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具备律师从业资格,熟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精通专业业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情况,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程序:
(一)申报。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前,应携带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向财政部门采购办提出申请。市级采购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采购办核准;区县级采购人须由区县财政部门采购办初审,再报市财政部门采购办核准。
(二)审核。市财政局采购办对采购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采购预算达到30万(含)以上的进口产品项目,须报分管局长审批。采购人依据批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六、采购进口产品经核准后,采购人应在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中注明本次采购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未经核准的一律采购本国产品。
七、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应当严格把关,不得受理未经核准的进口产品采购。
八、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规程。
九、如上级财政部门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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