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建设部(92)城建技便字第4号一、总则 1.本标准依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制定。 2.市政公用行业设计业务范围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防洪、公共交通、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等十类专业工程设计。 3.市政公用行业设计单位分之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设计单位分为综合性甲级和专业甲级。凡申请市政公用综合甲级设计资格的单位,除满足下列资格标准要求以外,还应具备承担五类以上(含五类)市政公用专业设计的能力。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应有十五年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资历,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在本行业和社会上有较高社会信誉。 2.独立承担过附表所列两个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并已经建成投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市政工程专业甲级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总数为8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人数不得少于10人。市政工程综合性甲级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为20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人数不得少于40人。园林甲级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总数为35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人数不得少于6人。 4.有专业技术特长,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五年内有两个以上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5.参加过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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