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监理规程

北京监理规程DBJ01-41-2002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而编制。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监理规程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北京监理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配套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2)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惟一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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