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安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按照每月形象进度或者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帐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并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盘点,有关资料要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多数情况下是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需遵循如下要求:
(一)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算,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师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合同收入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进度款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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