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建设法治化水平的三个维度

国防建设法治化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根本保障。进一步提高国防建设法治化水平,必须把系统完备的国防法治理论作为国防法治建设的理论源泉,把科学牢固的国防法治意识作为国防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把健全完善的国防法律体系作为国防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颁布施行20年来,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有力推动了国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强军目标的实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提高国防建设法治化水平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根本保障。

一、系统完备的国防法治理论是国防法治建设的理论源泉

国防法治理论是关于国防建设法治化的学术理论体系,其理论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整体性和局部性相互结合。一方面,从宏观上对国防法治的整体情况、要素结构、目标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研究,注重研究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国防法治实体和程序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运用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实际情况和目标需求,深入研究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结构、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等问题,设计出符合中国特色国防法治性质与方向、具有实效性和可行性的具体制度。二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互促进。

一方面,用科学的理论引导实践。国防法治理论研究立足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实践,突出问题导向,选准研究方法,提出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理论观点。另一方面,用鲜活的实践充实理论。国防法治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防法治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和实践资源,从而推动理论创新、知识创新、方法创新,使得国防法治理论体系更加充实、丰富和完善。三是历史性和现实性相互对照。一方面,忠实于历史。坚持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梳理国防法治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国防法治理论的阶段特征,从中揭示国防法治理论发展的本质规律以及国防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总结国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探索国防法治理论的研究方向。

另一方面,立足于现实。紧贴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研究并解决国防法治进程中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真正把握时代精神,体现当代价值。四是民族性和国际性相互融合。一方面,体现中国特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防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为指引,既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国防的性质,又反映我国的国情、军情;既同我国的一般法学理论、各部门法学和相关军事学科保持联系和协调,又同我国的理论思维方式、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另一方面,拓宽国际视野。通过国际交流,及时介绍我国国防法治研究的理论成果,增强在世界国防法治建设交流中的话语权。关注国际研究热点领域、前沿课题及研究范式,吸收借鉴世界国防法治理论的有益成果,进一步创新我国国防法治理论研究。

二、科学牢固的国防法治意识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只有人人懂得《国防法》,人人遵守《国防法》,才能有效地加强和巩固国防;只有凝聚各行各业、全体公民的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国防建设法治化。一是强化国防意识。一方面,以国防教育为根本。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依据,在教育对象上,根据公民的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等情况,分类施教;在教育内容上,突出“大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通过群众性军事体育、全民国防日、军民共建活动和各种纪念日等多种形式拓宽教育渠道。

另一方面,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让全体公民了解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军事格局和我国安全形势,使大家能够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高度,深刻理解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培育国防法律信仰。一方面,公民作为信仰的主体,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发自内心地认同、信赖和遵守法律规定;应强化权利意识,激发公民对法的需求和渴望,以增强对国防法律及其价值的认同;应培养守法观念,使公民对国防法律的遵守由命令强制的被动承受转化为自觉自愿的主动行为,进而形成对国防法律的信仰。

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信仰的客体,首先要确保立法科学。良法的制定是法律被信仰的基本前提,能够得到公民普遍认同和拥护的国防法律法规必然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国防建设的客观规律,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价值理念,具有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实效性等特点。其次要确保执法严格。执法活动的效果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所以,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治素养和较强的执法能力,努力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基本要求,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最后要确保司法公正。坚决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确保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不断提高民众满意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健全完善的国防法律体系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防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军队战斗力为目标,以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制需求为牵引,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是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国家立法工作总体部署和军队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继续推动国防立法进程。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填补立法空白。虽然我国目前有《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十几部国防法律,但还有一些重点领域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尚属空白,如陆地国界法、国防科研生产法、武器装备采购法、军民融合促进法等。

因此,对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中急需规范的重点领域、维护国防利益及军人合法权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应抓紧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要统筹兼顾,协调相关规范。首先,要统筹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国防建设各个领域、国防法治建设各个方面的关系。始终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梳理和论证,确保立法的统筹规划、平衡协调。其次,要协调好国防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遵循统一的原则,研究审查同类国防法规或同一部门国防法规,对重复规定、相互矛盾的规定予以修改、补充,确保各项国防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二是紧抓实施环节,提高执法效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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