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物资供应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基本建设物资供应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有哪些?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1)合同的标的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2)合同中建材物资的数量数量是合同中衡量标的的尺度。计量方法要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对某些建材,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交货途中的自然损失量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3)建材物资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

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

(4)物资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民间运输,联合运输等;

(5)物资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应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6)结算方式现行的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转帐结算在异地之间的,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式;在同地的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地托收承付等。

基本建设成套设备供应合同条款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建筑材料物资购销合同的一般条款,其主要包括:产品(成套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规定,交货单位、交贷方法;运输方式、到贷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接(提)贷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法;产品价格;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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