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公司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

(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二)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

(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安委会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

第三章 公司高层领导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副职及分管的责任区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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