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策略比较

中外都市计划中建筑文化和景观特色的保存

从中国到世界各国,每个都市都有自己发展的轨迹,都有自己鲜明的个性特色,特别是世界历史名城、文化古都,不仅没有彼此雷同的,而且都是各自民族传统文化在都市计划与建筑中的卓越体现,其个性特色就更为强烈、突出。它们都按照各自民族优良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继承并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沿着历史文脉构成不同的变迁历程,进而形成不同建筑风格、街区形态和内涵丰富的都市风貌。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关于中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策略比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城市发展的个性特色,实质上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总体风格在都市计划和建筑中凝结、表现的特征。世界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如雅典、罗马、开罗、伊斯坦布尔等城市的规划与建筑始终体现着他们民族的传统文化,并把最富有生命力的个性特色留传给后代继承、保护和发展。

古希腊建筑的各项成就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柱式系统,就具有强烈民族文化传统和个性特征。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雅典巴台农神庙,由12500多根重达10吨左右的大理石支柱构成,在整个卫城建筑群中体量最大,是唯一的周围柱廊式建筑,外观宏伟、风格庄重,每天都吸引成千上万名游客前来参观。古希腊建筑在造型艺术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能考虑视差矫正问题,这是一个科学技术与艺术完美结合的重大成就。

法国的哥特建筑是中世纪欧洲艺术与建筑形式发展辉煌的纪念碑,是建筑史上一朵美丽的奇葩。特别是哥特教堂,结构上采用尖券、正券和骨架的方法,造型上强调高纵的构图、玲珑剔透的雕饰,使哥特教堂表现出“向上飞升”与“脱尘超俗”的崇高、神圣的境界。著名的巴黎圣母院、卢昂奥文教堂等就是哥特建筑的典型代表。

陕西西安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曾是十三个朝代的都城。西安城市发展结构形态,道路格局始终以汉唐长安城“棋盘式”、“井田式”发展起来。道路宽大平直,显示了汉唐长安严整的格局和宏伟的气势。明城内,相互垂直的两条主干道,分别以高大的钟楼、城楼作为对景,建筑沿轴线对称,完整地保存了传统布局的艺术特色。

建国以来,古城西安的城市规划与建筑正是沿着一条继承传统文化,发展地方个性特色的脉络存在并不断延续。1950年代西安市的第一部总体规划,就扎实地打下保护与发展的基础,总体布局划分为五个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城市用地,运用多种规划手段,继承传统的城市格局,保护标志性古建筑,保持古都历史风貌。后来的第二部、第三部总体规划使这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有了一定深度和广度,在文物古迹周围划分绝对保护区、环境协调区、文物环境影响区,对重要的历史街区和古建筑群划出成片保护区,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

西安人民引以自豪的是以未央路、金花路、雁塔路、朱宏路立交为纽带的二环工程和明城墙、城河、环城路、环城林四位一体的环城建设工程;以及北大街、太白南路道路的拓宽,初步形成了古城保护与发展并举的大格局。高新科技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旅游渡假区、未央湖和现代农业开发区的建设,张家堡文化广场、南北城门、钟鼓楼、玉祥门、大土门什字等一系列绿化广场的落成,省文体中心、城运村、西安图书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电子信息广场等一大批体现城市新貌的现代建筑,像珍珠般散落在西安这座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土地上。特别是由建筑大师张锦秋设计的陕西历史博物馆,以它浓厚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强烈的时代气息,成为西安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

中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系统比较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实行国家及地方两级管理,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监督及指导工作;地方一级的名城保护管理的机构设置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由地方城建或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我国名城中的大多数城市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如福州市由市文物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共同负责,上海市由市规划管理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共同负责。

二是设立专门的名城保护机构。根据其职能范围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名城保护机构为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建、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保护工作;另一类是为协助城建规划部门、文物、文化部门而设置的,其成员往往由相关部门成员共同组成,以协调名城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名城管理实施为主要职责,有些名城还下设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日常保护有关管理工作。属前一类型的名城有广州、韩城、丽江等;后一类名城有正定、襄樊等城市。

英国的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也是由中央及地方两级管理体系组成。国家环境保护部是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级行政管理机构,而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以及就保护问题向国家、地方和公众提供咨询与建议是由英国国家遗产委员会等国家组织机构和英国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在地方政府这一层次上,地方规划部门及保护官员负责落实保护法规、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形成的保护网络主要是处理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此外还设有专门委员会或公共保护团体组织论坛进行意见交流、商讨对策。英国保护机构的组织程序中,从议会、国务大臣、环境部——地方议会、地方规划部门到保护官员,管理机构的主线十分清晰,下级不能决策的通过上级解决,不会出现混乱或扯皮的局面。另一方面,公众及其他部门的意见通过保护团体及有关机构逐级上达国务大臣。一般情况下,国务大臣具有最高决策权。

在日本,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主要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体系负责。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及管理事务主要由国家文部省文化厅负责,地方政府及下设的教育委员会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相关(《古都保存法》《城市规划法》及地方法规中确定的保护内容)的法律制定及管理事务主要由国家建设省城市局、住宅局负责,地方政府下设的城市规划局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保护规划管理工作。日本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的参谋,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如城市规划地方审议会、城市美观风致审议会,市町村传统建筑保存审议会等。

各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比较

我国的文化古城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其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法、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主要是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

英国立法体系列化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以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作有限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法国的保护立法体系则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的方式,以《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分别作为文物建筑与保护区两个层次内容的保护法的核心,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及保护资金的原则性内容,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自身特点结合城市规划制定更为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性、法规与法规性文件。完善的国家立法框架与灵活、详尽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结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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