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的全市矿业秩序整顿中,我作为市水土保持业务部门的一员,有幸参与了此项工作。我局依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全市112家矿山企业进行了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使我对现有矿山的水土流失现状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引发了我对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一些想法。
一、 现状
1、 矿山分类
在我市的所有112家矿山企业中,除5家从事地下水抽取的水业公司外,其余企业从开采方式上可分为两种:露天开采和洞采。采用洞采方式的企业主要是煤矿、石膏矿、粘土矿等企业,全市共有59家。采取露天开采的主要是石灰石矿、石英石矿、玄武岩矿、页(砂)岩矿等企业,共有48家。从矿产品种类上主要又可分为以下七种:煤炭企业、石膏企业、粘土企业、石灰石企业、石英石企业、玄武岩企业、页(砂)岩企业。具体统计如下:煤矿34家,石膏矿10家,粘土矿16家,石灰石矿17家,石英石矿7家,玄武岩矿7家,页(砂)岩矿16家,至于其它分类方式,由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在此不再赘述。
2、 矿山水土流失量
我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南,属水力侵蚀地区。虽然矿山企业种类较多,但分析其水土流失程度时主要还是应按开采方式作为衡量其产生水土流失量多少的主要因素。
洞采由于此种开采方式仅在洞内挖掘,除主井口及风井口对地表有所破坏外,部分还有临时生产用房占用部分地表。此种开采方式对地表破坏较小,产生的水土流失量相对较小。
露天开采露天开采方式对地表破坏最大。在采矿作业中为了获取表土下的矿产品,必须先清除表土,这样就必然毁坏地表的树木、灌木、草皮等地表附着物,对原生地表的水土保持设施造成破坏,不同程度上加剧了水土流失程度。在破坏水保设施的同时,又会产生大量的弃土、弃渣。此种开采方式不仅对地表破坏严重,还将产生大量的水土流失。
3、 矿山水土流失的几种类型及造成危害
(1)、水体污染 有较大部分采取洞采方式的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往往出于降尘等目的人为喷洒水或洞内原本就有泉水。尽管水的来源可能不同,但在采矿中水质都极易受污染,主要存在悬浮物、色度等水质指标超标。由于基本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出洞外,汇入河沟,造成水污染。此类现象尤以煤炭、石膏企业发生最多。
(2)、植被破坏 在洞采方式的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主井及风井和临时生产用房建设中,必然要毁坏部分林草,降低受损地表的水土涵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水土流失。而在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生产中,由于要剥离表土,就必然毁坏地表的树木、灌木、草皮等地表附着物,对原生地表的水土保持设施造成破坏,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开采区内的水土流失程度。
(3)、弃渣
无论是洞采还是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都将产生的大量弃土、弃渣。而产生的弃土、弃渣又往往随意随坡就地堆放,堆放渣场下方既无挡土墙,上方又无截、排水沟,每遇大强度降雨,就成为产生水土流失的物源,同时弃渣堆积体在雨水渗透后其抗滑稳定性就大大降低,极易造成滑坡和泥石流,危及堆积体下方的建筑物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们在矿山水保执法检查中对各类矿山企业每年产渣量做了如下估算:
煤矿生产:以一座年产量3万吨的小煤矿为例,废弃矸石量按煤炭产量的20-30%计算,每年产生弃渣量在6000-9000吨之间。全市34家煤矿企业每年产渣量约在20.4-28.8万吨。
石膏和粘土生产:石膏生产均采用洞采,弃渣量较小,但据实步估算每年也在400-600吨之间,则全市26家石膏企业每年产渣量约在10400-15600吨。
石灰石、石英石、玄武岩、页(砂)岩生产:全市47家这四类矿山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28.5万吨, 弃渣量以生产规模的20-30%计算,每年产生弃渣量约为65.7-98.55万吨。以峨眉山市金山石膏矿为例:该矿原系国营企业,在2002年转制为私营企业。计划年生产能力为15-20万吨。该故生产中弃渣来源于爆破开采石膏矿时开采出的废石及剥离浮土覆盖层所造成的大量弃土石,按地质部门提供的勘查资料剥采比为0.4:1,每年产生弃渣9.2万吨。
通过以上估算可以粗略得出全市矿山企业每年产生的弃土弃渣量约为87.14-128.91万吨。如此大的弃渣量、不规范的堆放方式,为水土流失的产生提供了大量的物源,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二、 对策
1、 应对措施
针对不同的水土流失种类,应采取不同措施来加以治理。
水体污染 由于采矿过程中造成的污水主要呈现为悬浮物、色度等水质指标超标,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可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分类处理。对水中悬浮物超标的的问题,可以建多组沉砂过滤池,池中过滤体采用不同粒径的砂和卵石。对色度超标的污染水,应采用简易的水处理设备加以净化,使处理过的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就是在排入GB-3838三类水域的污水经处理后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在排入GB-3838四、五类水域的污水经处理后要达到二级排放标准。具体经处理后排放污水中悬浮物与色度指标标准如下:(GB8978-1996)
一级标准:色度<50mg/L
悬浮物(采矿、选矿、选煤)<100mg/L;
二级标准:色度<80mg/L
悬浮物(采矿、选矿、选煤)<300mg/L
植被恢复 对于采矿造成的地表植被的破坏,要视其情况处理。除了永久占用的土地外,临时生产用房占用的土地,应在占用结束后栽种树木或种草。对于废弃不用的开采工作面和堆放的弃土、弃渣表面,也应在覆盖20-30公分的土壤上栽种树木或种草。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位于黄湾乡黑水村的江屋基煤矿在此方面成功的经验,该矿业主在废弃矸石堆上直接栽种杨树取得了成功,目前所栽杨树树径已在2-3公分,长势良好。这样做既绿化了弃渣,又增加了弃渣的稳定性,并且还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可谓一举三得。
弃土、弃渣处理 如前所述,全市矿山每年产生的大量弃渣的处理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对于弃渣,我们建议采取以下两项措施:首先是运走。由于煤矿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矸石又是火力发电厂和矸砖厂生产中所用的原料,因此建议各煤矿业主将矸石运销到我市境内的岷江火力发电厂和川主矸砖厂。对于无法运走剩余的矸石在寻找合适地点规范堆放。由于堆放地点多在山坡上,因此建议业主要在堆积体下方修建挡土墙,墙上留排水孔。堆积体上方修建截、排水沟,及时将渣场上游集雨区内产生的降水排走,确保堆积体的稳定。此外弃渣堆积体上要覆土种草植树,提高表面涵养水土的功能。
2、 资金保障
要开展好矿山企业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从我市实际情况考虑,水土流失资金来源有以下两种:一是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有技术力量的矿山企业,由业主自筹资金在市水保部门的技术指导下自行开展治理;二是对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无力治理的企业,由市水利局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取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全市征收的水保“两费”中按水土流失的严重程度,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市水利局组织进行有计划的治理。
3、 技术支持
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一支专业队伍进行水保治理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以确保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从我市现有水保行业技术力量来看,市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所足以为此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此外,市水利局计划每年对矿山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组织矿山有关人员到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好的区县交流学习,提高矿山企业治理水土流失的意识。市水利局将为全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提供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使我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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