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管理部门)第四条(管理原则)第六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第七条(发包方式)第八条(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施工合同)第十条(资料提供)第十一条(施工备案)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安全要求)第十六条(拆除方式)第十七条(现场围护要求)第十八条(施工标牌要求)第十九条(危险警示要求)第二十条(专项安全防护要求)第二十一条(技术告知要求)第二十二条(管线检查要求)第二十三条(运输要求)第二十四条(消防要求)第二十五条(特殊气候施工要求)第二十六条(危及建筑安全要求)第二十七条(发现埋藏物要求)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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