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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基本概况:
重庆招标网是重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重庆招标网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唯一网络媒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规划,重庆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事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凭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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