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制设计:重复博弈以抑制短期行为
建筑市场肯定是一个博弈的市场。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如果不了解博弈理论的内涵,就不可能针对错综复杂的问题和现象对症下药,就不可能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含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的机制和办法。
经验告诉我们:目前体制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机制来调整。例如:两个人分蛋糕,必须是一人切成两半,然后让另一人选(你切我选),从机制上减少了作弊的可能性。如果通过设计一种机制来改变建筑市场博弈参与者的格局,造成一种压力,那么建筑市场博弈参与者很有可能改变他们的博弈策略,主动遵纪守法。
从博弈理论来讲,我们现在实行的监理企业每月监理报告制度实质上是一个鼓励监理企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合作的制度。当然,博弈制度设计中必然包含惩罚作弊或背叛的机制。这种机制生效的原因在于博弈的反复进行:即重复博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监理工程师应当发现(且能够发现)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且必须及时、真实地向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否则,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将因此受到相应处罚。这一机制的设计,由于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的处罚和处理”并可能或能够对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的未来有影响,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会考虑其监理行为的长期性,从而纠正其不报或谎报情况的短期行为,除非监理企业选择要离开这个建筑市场,采取不合作策略,成为博弈的终点。
二、信息不对称:防止隐瞒质量问题真相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建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对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的了解,通常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召集各方责任主体一起,以期能够掌握真实情况。但是,常有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串通一气,隐瞒真实情况,企图规避法律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现象存在。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借鉴博弈论中著名的“纳什均衡”(可以简单理解为“单独改变策略不会得到额外的好处”)以及西点军校的规矩(考试作弊者开除;发现作弊未举报者也开除)的理念来设计一个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背靠背的分头调查,构成各方责任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从重处置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不法行为;加大对不合作(单独改变策略)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后期从业行为、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管力度,并让他们了解并且预期到不法行为对今后的不利影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是可以受到奖励的。因为各方责任主体在选择策略时都没有“共谋”(串供)的机会,并且都会预期有什么好处和风险。如果他们只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虑社会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其利己行为导致的最终结局是非“纳什均衡”,对所有人都不利。只有当他们都同时替社会、替相关责任主体着想时,才可能有而且能够有最好的结果。仅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从“纳什均衡”中大家可以悟出一条道理: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
三、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的博弈
如何确定监管等级或类别是实行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的第一步。博弈论中的“信息甄别机制”理念可以借鉴。
博弈论中的“信息甄别机制设计”,即设计一套博弈规则:发出一系列信息,令不同类型的人作出不同的选择;观察者可以通过观察不同人的选择,来推演出他们的真实类型。实行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的第一步,结合监督告知制度向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派发问卷,问卷反馈的信息经第一次监督检查,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就作为提升监管级别的真实依据,以此类推并在监督过程中不断调整。
问卷设计是信息甄别机制设计的一个重要部分。针对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义务,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体系等从纸面上搬到实际监管层面上来。问卷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事前监督“先发制人”、“先礼后兵”的告知;问卷的答案就是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职责义务的承诺,就可作为监督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标准。凡是质量监督机构能够预料(且应该预料)的可能发生的从业行为、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具有防患未然作用的问题,都可以作为问卷内容。
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中的博弈
在行政执法及质量监督文书签发工作中,对工程实体质量缺陷整改有两种情况:一是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应进行整改、处理;二是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要求,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应进行整改、处理。
建筑产品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必然会出现质量缺陷的客观现实。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1.1条规定,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8.2.1条规定,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按国家标准要求,出现质量缺陷应进行整改、处理。质量责任单位按行政执法及质量监督文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检查意见书)切实整改了,是否还要接受行政处罚?应被视为诚信守约还是刻意违约?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主观故意降低质量标准和客观条件导致质量缺陷是有本质差异别的。在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中究竟应当如何处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博弈理论来讲,这是一个“应该传递什么信息”的问题。在这场博弈中,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佳的选择是依法办事,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宣传法律法规,进行普法教育。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防止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事件发生,仅有行政处罚是不够的,还要让各方责任主体知道有哪些严重后果。否则就是向社会传递了“可以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信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各方责任主体会试图触犯国家法律。众所周知,世界各国对劫机者的处置都是非人性化的,无非是要向劫机者传递一个信息:劫机者必死无疑。
五、工程质量公示中信息披露的博弈策略
工程质量信息不对称在房地产市场中是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实。在工程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靠市场“无形之手”运行可能是无效率的。不良地产开发商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而不会主动去提高工程质量。为了促进建设各方切实履行法定质量责任的主动性,深圳市建设局着手制定《关于落实商品住宅逐套检验制度建立工程质量公示制度工作方案》。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媒体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向公众进行公示,目的是使公众及时了解商品住宅工程的质量状况,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以行政强制手段与市场引导手段治理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作用,深圳市建设局在信息披露方式上进行了博弈策略考虑。
1.一个工程项目的若干个质量问题,分数次公布于众(原因在于若干个质量问题一次性公布于众所引起的边际效用是最小的);
2.一个工程项目的若干个好的质量成果,分数次公布于众(原因在于分两次听到好消息等于经历两次快乐,更好地起到扬善抑恶的作用);
3.一个工程项目的严重质量问题与质量通病分开公布于众(原因在于质量通病问题会被严重的质量问题冲淡,质量通病问题的公示对责任单位的负面效应也就小得多);
4.一个工程项目的若干个质量问题与若干个质量成果,分开公布于众(目的在于让不同的信息发挥不同的效应)
六、工程质量大检查及各种专项执法检查中的博弈策略
在实践的基础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创立的工程质量大检查及各种专项执法检查(包括建筑结构、深基坑、燃气、预拌混凝土、设备安装、轨道交通、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等)制度,在行政执法及质量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已常规化、长期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检查之前,一般都要求各方责任主体首先组织自查、自纠、排查、整改,并把结果上报。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每次工程质量大检查及各种专项执法检查的结果通报中仍然存在许多自称已经自查、自纠、排查、整改的问题,并且屡查屡现的质量通病始终未改。从博弈论的观点来讲,一定是这场博弈所设计的机制规则存在缺陷。
我们试分析其成因:一是各方责任主体的观念没有转变,认为只要监督机构对质量认可就行,查出来才去整改;二是对长期以来的工程质量大检查及各种专项执法检查方式、手段及处理司空见惯,违法成本太低,不具杀伤力;三是对未来影响微乎其微,因此不诚信,故意与行政执法人员、购房业主玩“猫捉老鼠”的博弈。
古语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道理很简单,止步不前是不会有进步的,遇到无法突破的困境倒不如变通一下,寻找新的解决之道。还是引入重复博弈策略,设计诚信自查、作弊处罚机制。
1.自查、自纠、排查、整改的情况报告就是诚信的承诺,否则就是作弊、弄虚作假、恶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各方责任主体自我暴露问题和积极整改,应被认定为诚信守约行为;
3.整而不改、改而又犯应被视为屡教不改、恶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4.各方责任主体在日常监理及验收时发现(应当发现且能够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强条”问题,如果不制止、不表态、不反映,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5.实行“两场联动”,即市场、现场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强条”问题互为连带影响;
6.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GB/T14437-1997,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否决权,阻止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七、重复博弈转化为一次性博弈的监管实例
某省建设厅在检查建设工程时发现,某监督机构对某工程质量问题签发了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书》,时隔两个多月,责任主体既没有实质性整改也没有具体整改措施,监督人员也没有追踪《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落实情况。最后,形成了责任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监督人员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一次性博弈的不利结果。这种行政执法质量监管现象使得原本为重复博弈的格局转变为一次性博弈,而一次性的博弈是不可能达成“互惠”合作的。责任主体必然置社会利益于不顾,采取得过且过、应付了事的不合作行为。这是博弈当中之大忌。某监督机构这种徒有虚名的监管无异于放任自流、“自废武功”的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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