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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招标网中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内部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内部的监督制约,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促进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监察工作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由中心纪律检查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是中心各处室、单位以及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
1.加强管理,查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2.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做到廉政勤政,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中心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五条 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
1.依法监察的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遵规行为。
2.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绩,注重事实证据。
3.协调统一的原则。监察工作与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履职与查补漏洞相结合;完善制度建设与强化落实执行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建设相结合;注重教育与实施奖惩相结合。
第六条 中心监察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为中心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心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承担中心监察工作的主体责任,中心各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对所分管的处室、单位承担领导责任,中心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中心监察日常工作由中心纪律检查组具体承办,其他处室、单位配合。
第八条 负责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相关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九条 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1.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党组相关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监察对象贯彻落实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工作任务和中心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监察对象履行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业务执行重点处室、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监察力度;
5.对监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监察对象工作作风改进情况,重点是对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调查处理上级转办、举报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8.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9.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察工作的工作权限
1.召集、列席被监督检查处室、单位与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2.要求被检查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提交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对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3.查阅、复制、摘抄与监察项目、资料,核实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4.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做出相应决定;
5.报经批准,责令有关处室、单位或工作人员停止有关损害职工利益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6.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7.建议对有关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8.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监察工作的主要方式:
1.针对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管理的风险因素和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纪律监察;
2.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纪律监察。
第十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纪律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做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三条 监察项目的确定:
(一)上级统一组织的监察项目;
(二)中心指定的监察项目;
(三)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报中心党组批准的监察项目。
第十四条 监察项目的组织实施
1.向被监督检查对象通报实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2.听取被检查的对象就监察事项的有关情况汇报;
3.依据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事宜进行检查;
4.查阅有关账目、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及相关规定,整理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5.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6.向被检查的负责人及其被检查本人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7.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 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拟定监察项目报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草拟监察项目报告,并报中心党组。监察项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十六条 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党组审定;经中心党组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对涉及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七条 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十八条 已完成的监察项目资料按项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在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尚不构成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下达书面整改监察建议。
第二十条 在纪律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经中心党组或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做出监察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处室、单位,被检查的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制定详细的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结果书面上报。
第二十二条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人以及所在处室单位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理工作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监察工作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及人员实行层层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的处室、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中心纪监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以示警告;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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