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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予调差,是否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否定合同的约定?
情事变更原则是近几年工程领域谈论较多的话题。由于长期以来建筑市场的竞争现状,发包人往往将材料价差的风险在内的众多风险均通过合同的约定转嫁给了施工企业。随着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的大幅上涨,使得该风险已经超出了一般施工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施工企业希望通过调整价差来弥补损失。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为此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界限的模糊性使得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最高院做出司法解释之后不久,又以意见的形式要求法院在审理时慎重适用。另外,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变化越来越市场化,情势变更适用的前提是“情势”发生了变化,而这里的情势往往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者环境。确认客观情势的巨变关键是看,签订合同时的情况是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且使得继续履行符合合同法的不公平的结果。如果不根据情势的变化对合同条款做出调整,将使得合同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建材以及人工的变化已经完全由市场决定,虽然是大幅变化,但真正能够符合情势变化的很少。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也应对此有足够的认识。综合上述因素,想通过情势变更改变合同约定将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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