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模式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模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信用体系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近200年,近半个世纪以来更走向了规范和成熟。可以肯定,我国将要建立的信用体系,在基本内涵方面与发达国家不会有根本的差别。因此,了解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结构及运作,将会帮助我们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一般特征。

美国信用体系模式

立法传统和国情的差异,决定了发达国家信用体系模式的不同,具有代表性的,一是美国模式,一是欧洲大陆国家模式,其中以美国信用体系最为发达、成熟。

立法保证,信用信息高度公开。建立有效的现代信用体系,其基础是信息的对称,最基本的要求是向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开放征信数据,特别是开放政府行政信息。否则,所谓信用体系就成了无本之木。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传播迅捷,是支撑美国信用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政府的政务信息、公用事业、行业组织、企业的基本商务信息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是开放的,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公众和有关机构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使用足够的信用信息。

公开政务信息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美国信用信息的高度公开,受到了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规范和保护,其重点是在法律上规范和界定三个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美国信用管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围绕上述内容进行的。

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数十部法律,构成了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这些法案对信用管理中的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行为都作了直接规范,对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的信用经营也给予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其覆盖范围之广、规范之具体,可谓面面俱到,不厌其烦。另外,《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等大量法律,则主要用于规范政府的政务信息披露行为。美国对于与信用管理有关的信息,凡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传播和使用者即属违法,权势机构也不例外;凡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和有条件公开的,对其垄断或拖延公布便触犯了法律,对政府机构也是如此。美国国会“减少并保护政府秘密委员会”认为,只有减少了政府秘密的数量,才能有效保护真正的政府秘密。

完全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信用服务的高度市场化,是美国信用体系的一个最大特点。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对信用服务行业的行政性监管并不具体,信用体系的运行有着很高的市场化程度。

美国的信用服务有鲜明的行业性。数以千计的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专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了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美国信用服务企业不隶属于任何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财团,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企业最主要的无形资产,正是他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政府对信用行业有专门的管理法规,也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等专门的监管部门。同时,信用行业也有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

美国信用服务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市场,并且有稳定的市场细分。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有1000多家地区性的信用局;在国家、银行、基金、大型上市企业等方面的信用评级领域,有穆迪和标准普尔公司;在企业资信调查评级行业,有邓白氏公司。经过几十年的竞争,每一个特定市场都已被少数几家机构垄断。在美国,与信用有关的信息与服务都是商品。美国的信用服务机构从事的是商业活动,因此政府向这些机构提供信息是要收费的。信用服务机构依靠这些信息建立起优势数据库,加工出信用产品,使信息升值,出售给消费者。由于信用记录与美国公众或市场主体的利益、生存息息相关,所以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很旺盛。由此,美国的信用体系便产生了信用产品原料购买、产品加工和销售的社会化生产过程,有了多级的市场,其信用产品也就有了价值、价格、可交换等十足的商品属性。

强大的信用服务能力。美国的信用市场之所以在全球最为发达,重要的原因是美国信用服务机构有很强的信用产品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信用产品创新,能提供几种到十几种信用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特别是他们在实践中创造了美国政府认可、世界通行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通过创新获得了垄断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标准,就是世界标准。

严厉的惩戒制度。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方式是,把失信者对个别人的失信,扩大为失信者对全社会的失信。美国信用服务机构认为,只靠道德谴责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力量是很微弱的。美国在实施失信惩戒时,不需要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把失信人的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如在破产记录保留的7~10年内,消费者个人不可能得到新的贷款。

此外,美国对失信者有从经济处罚、劳动处罚直至刑罚的多种处罚手段,并且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对监狱行刑有缓刑、假释、电子监控等多种替代方法,并有多种短刑期,对民事惩罚不足以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则依法进行刑罚,使失信者留下终生不良记录。

欧洲大陆国家信用体系模式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信用体系,与美国有共同的特征。一是都有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二是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共享程度高,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都有伴随终生的信用记录。

欧洲大陆国家的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主要是:信用评估由中央银行和政府出面,深度介入,监管力度较大。信用信息的收集由政府直辖的有关部门直接运作。

欧洲大陆国家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都是中央银行管辖下的一个部门,如法国中央银行信用局、比利时国家银行信用信息办公室和德国联邦银行中央报告办公室。这些机构依法向银行采集所有大宗借款者的详细资料,或是在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抵押、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并制作失信者的不良记录。各个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的信用管理部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行为。

欧洲大陆国家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监管也由中央银行承担职能,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有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促进和完善信用在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中的基础作用。信用体系有这样几个基本要素:一是要有以法律为主体的信用制度,其中包括信用服务行业的运行规则,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办法。二是要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以及社会共享程度较高的信用信息传播手段。三是要有比较广泛的社会征信需求。

名词解释

信用:指建立在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无须付现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

个人信用信息:对评价个人当前信用价值有关的各项信息。

个人信用征信:消费者信用调查。指由征信机构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系统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的活动。

信用评估:指信用评估机构使用专家判断或数学分析方法,对个人和企业履约各种承诺能力和信誉程度进行全面评价,并用简单明了的符号或文字表达出来,以满足社会需要的市场行为。它包括个人信用评分、企业信用评级和职业信用评价等。

信用评估机构:指通过征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向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和查询服务公正、高效的第三方专门机构。

信用评分模型:指用统计学的方法对大量的个人信用记录进行分析得出的计算公式。

个人信用评分:指信用评估机构利用信用评分模型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分析,以分值形式表述。

企业信用评级:指信用评估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据一定指标进行信用的等级评定的活动。

职业信用评价:指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对应行业调查,对被评测的工作岗位的环境和经济价值进行评估,找出与在岗人员守信行为的联系,以对个人条件类似的人员在不同岗位上的经济行为进行预测。

个人信用记录:指信用评估机构采集的来自某一渠道或社会各方,能够判断当事人信用状况的真实记录。

个人信用制度:指由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交易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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