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需对城市用地作出适宜性区划,一般将之分为三类:
一类用地:是用地的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优越,能适应各项城市设施的建设需要,一般不需或只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
二类用地:是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它对城市设施或工程项目的分布有一定的限制。
三类用地:是不适于修建的用地。现代工程技术几乎没有绝对难以修建的用地,所谓不适于修建的用地是指用地条件极差,必须付以特殊的工程技术措施后才能用作建设的用地,这取决于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水平。
用地类别的划分是需要按各地区的具体条件相对来拟定的,所以用地分类具有地方性和实用性,不同地区不能作质量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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