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城市基础设施作为物质文明的重要支撑,间接影响着现代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设。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直接导致城市基础设施需求日益增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力度的加大,让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政经济对策分析,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效率。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相关的应用与发展尚未成熟,仅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资金引入后,政府角色一时难以转变,另一方面,政府管理水平有限,导致市场失灵。故此,为保障公众的利益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也为了更有效地进行财政经济对策分析,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政府监管体系。在国家层面,应该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在国家一级文件的基础上,针对该地区的特点,结合实际,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制定出一套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地方性文件,进一步为社会公众在监督、管理方面提供更为高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强了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彻底落实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提高了污水处理财政经济方面的可操作性。
1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资金来源与运用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水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建设大型污水处理厂可以有效解决水环境污染的问题。为了对水污染的现状进行改善,生活与投资环境得到优化,各地区纷纷建设不同工艺类型和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而且这些污水处理厂大部分采用的是地上式的。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地下污水处理厂已成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政府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私营部门创造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同时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有保障的服务设施。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在ppp模式下,政府明显可以摆脱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如此,站在更公平公正的角度上,作为监管者监管项目公司以及跟踪监管整个项目,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大大提高。除了解决政府内部资金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PPP模式还能避免一些其他方面的弊端,例如政府内部的利益纠纷、市场垄断、过度放松监管、不重视公众利益等问题。为了纠正市场的弊端,发达国家纷纷实施了政府监管、经济调控和市场调控各种手段,也相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2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经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污水处理投资资金投资大
市政污水处理需要建成一项投资规模大、资产专用性强的基础设施资产,随后才有条件提供污水处理所需要的最终产品与服务。由此,这类污水处理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取得开工许可证之前有大量流程严谨复杂、涉及各类审批审查程序、需要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和评估评审机构参与、发生诸多成本费用的前期工作。很多前期工作应当在竞争性选择投资者流程启动之前就要做到位,才能有效确定项目合作边界条件,投资者也才有足够条件编制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而进行成本测算编制财务方案和融资方案,从而形成合适的价格形成机制。在选定投资者并成立项目公司后,才有条件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尽快取得开工许可,启动项目建设。因此,城市无数处理实施比传统服务采购要复杂得多。需要详细的项目准备和规划,合理管理采购流程以激励各投标人的充分竞争。还需要细致的合同设計以明确服务标准、分配风险并实现商业风险和收益之间可接受的平衡。由此,要求公共部门拥有一些传统服务采购中通常并不需要的技能,也需要做好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
2.2 废水处理厂建设缺乏统筹规划
废水处理厂的鲁班乐标常服务于地方招商引资计划,是为排污企业运行的配套建设。实践中,由于不少项目仓促启动,在规划设计阶段缺乏对废水收集系统的通盘考虑,导致配套管网建设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污水处理厂以政府收购收尾,属于非正常退出,直接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此时就应该建立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临时监管机制,除此之外还应该有污水处理项目的应急保障制度和接管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和问题纠纷机制。对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区分权限和职责。对于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应按照规定区分权责和事项,将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小。另外,地方招商引资计划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发生排污企业未能按期入驻的情况,容易出现水量不足的风险。对于水量不足的风险可从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市政废水处理厂规划设计时应结合地方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建设规模,避免规模过大。其次,应统筹规划排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不滞后于厂区建设,保证市政废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后能立即投入使用。最后,在污水处理运作中,建议设置保底水量,水量不足时政府按照保底水量付费,降低运营单位的风险。
2.3 风险分担失衡限制监管力度
目前国内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很严重的风险分担失衡问题。尤其是可以为私营企业带来可观利润的项目,私营企业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会加强对项目的关注度,但是在利润得不到保障时,政府没有能力及时给予补贴,也无法做到在短期内收购,会直接影响到监管力度。相反,如果政府作为担保方或者对债务承担大部分责任,对企业的监督也会大打折扣。简而言之,政府监管污水处理模式过程中存在包括合作合同签约率低、监管模式单一、监管重心偏离、监管机制缺失、风险分担不均、缺少社会监管等问题。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监管存在着监管模式的简化、手段的落后、托管的处罚等问题。由于政府监管手段落后,许多企业已经摆脱被监督的心理,所以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违法经营现象很普遍,这不仅使得监管成本大大增加,还使监管机构工作停滞不前,难以进一步监督,更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虽然问题多样化但其根源在于政府监管职能的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有必要对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进行彻底分析,并探讨出避免或减少消极因素的对策,为污水处理模式的顺利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3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经政策对策
3.1 建立专门的基础设施管理机构 在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这一领域,中国政府有必要提高对基础设施事业的管理水平,国内目前在此领域管理事项的划分不是很清楚,有必要借助西方国家的方法,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该机构只单向负责整个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做到从规划到立项审批,再到筹集资金、建设运营一整条线的管理,充分体现了该机构的专业性、集中性、权威性。具体来说,该机构的存在,不仅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起到了作用,更多的是协调了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关系,公平公正的进行权责的分配,不偏不倚,严格按照市场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决策,做到全过程跟踪。
3.2 利用PPP模式放宽政府扶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纵观世界各国,污水处理是解决政府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面临的金融压力下最好的方式,不仅打破了行政垄断,提高了政府的资金使用率。PPP模式较传统模式,更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为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建立一套全面的政府监管体系是不可或缺的。PPP项目中,首先确定监管的参与方,然后分配权限和职责,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合作,遇到监管衔接处也就是监管职能交叉处,合理分配职责。针对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也要做到权责的明确区分,保证两者是高参与性与高配合性。另外,不同地区也应做到监管边界清晰,做到不越位,不越地域管理。加上目前国家政府相继出台各种政策来推广PPP模式,特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无一不体现了国家对PPP模式的肯定和发展的期望,PPP模式既已经有法律保障,政府也应相继出台特殊的优惠政策,让投资者感到有利可图,更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目前由于政策限制,一些大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例如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所以国家应该放宽这方面的政策,并允许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大型基金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不仅改善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情况,而且还可以大大缓解各种资金的经营压力。
3.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
中国政府对监管概念的认识过于单一,难以改变其主导作用。不同于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完全自我管理化和完全私有化,城市污水处理是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合作的,政府作为参与方应全力配合而非完全控制,政府作为监管者,应该定位准确。中国政府吸收国外经验和理论,出发点固然合理,但是却对国外的“放松监管”概念理解产生了偏差,放松监管不等于放弃监管,所谓放松是指脱离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完全控制,不占主导位置,给社会企业控制的权利,收敛其强制性从而使双方利益达到最高点。
谈及风险方面,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有盈利空间,也必然伴随着各種风险。污水处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项目融资,此时的参与方除了政府部门之外,还有银行等贷款方。通常情况下,除非项目中的风险大部分都已经明确,否则贷款方都是比较谨慎的或者是不愿意放贷的。对此,应该参照利润分配比例来确定分配风险,主要原则应该是: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因为风险直接与利益挂钩,风险越大,利益也就越诱人,处于最大利益收获者的一方必然是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从自身角度出发,该方也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为将来收益提供保障,相比于传统的风险分配原则,控制风险的花费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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