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施工的计量规定?
(1)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为基础,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横断面图为依据,由承包人按不同来源(包括利用土方、利用石方和借方等)分别计算,经监理工程师校核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
(2)零填挖路段的翻松、压实不另计量。
(3)零填挖路段的换填土,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不计运距),换填好土的挖运、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其开挖作业在第203节路基挖方中计量。
(5)借土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借土场(取土坑)中非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借土场的资源使用费、场地清理、地貌恢复、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和填方材料的开挖、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6)粉煤灰路堤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铲运、摊铺、晾晒、土质护坡、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7)结构物台背回填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挖运、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8)临时排水以及超出图纸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计量。
(9)改造其他公路的路基土方填筑的计量方法同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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