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专业知识,每个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鲁班乐标小编就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规范招投标项目代理机构遴选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投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的监督。
县以上综合招投标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程序规范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第六条
代理机构遴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书;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现场公布遴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遴选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束提交评审报告;
(七)确定遴选结果并公示;
(八)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交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
第七条
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遴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更改并告知综合招投标中心,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遴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遴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受理其遴选申请:
(一)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四)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遴选的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30%;
(二)代理方案,参考权重50%;
(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遴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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