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邻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
(2)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4m。
(3)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砌体施工时,楼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允许荷载值。
(5)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49有关规定。如超出规定,必须采取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墙或柱的稳定性。
表1-49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³)
砌体密度1300~1600(kg/m³)
风荷载/(kN/m²)
风荷载/(kN/m²)
0.3
0.4
0.5
0.3
0.4
0.5
(约7级风)
(约8级风)
(约9级风)
(约7级风)
(约8级风)
(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自由高度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6)雨天施工应防止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收工时应遮盖砌体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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