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的砌体工作段划分要求

(1)相邻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

(2)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4m。

(3)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砌体施工时,楼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允许荷载值。

(5)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49有关规定。如超出规定,必须采取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墙或柱的稳定性。

表1-49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³)

砌体密度1300~1600(kg/m³)

风荷载/(kN/m²)

风荷载/(kN/m²)

0.3

0.4

0.5

0.3

0.4

0.5

(约7级风)

(约8级风)

(约9级风)

(约7级风)

(约8级风)

(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自由高度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6)雨天施工应防止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收工时应遮盖砌体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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