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三)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四)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五)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特别是在应对极端天气过程中要措施得力,提早制订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六)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使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并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钢管、扣件,大型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及物料提升机,高处悬挂施工用设备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行科学先进的施工安全管理模式,当前主要是要做好“三化”管理工作。(注:“三化”管理是指现场组织规范化、施工操作标准化、生活管理正规化)(八)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制订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筑工地如发生重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速度向区安监站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九)施工期间,及时上报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并做好施工安全的各项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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