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简介及意义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索赔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护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索赔是相互的,双方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僧多粥少”造就业主相对强势地位,对于其向施工企业的索赔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所以这类索赔并没有引起业内广泛重视,而作为施工企业对业主的索赔,往往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在此,笔者也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工程索赔问题。这里,有必要澄清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的关系。
工程签证是在我国旧的建设体制下流传下来的一种解决合同争议的做法,虽然工程签证的概念在目前所有的工程建设类教材、法规之中都找不到踪迹,但这一做法还在相当广泛地被沿用,主要是因为目前大多数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都是从旧的建设体制下过来的,不论是业主、承包商还是监理工程师对这一做法都有一种驾轻就熟的感觉,觉得操作起来比较简便。
工程签证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工程签证的操作程序主要靠合同当事人双方和监理工程师来掌握,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而工程索赔在适用的内容、范围和操作程序上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又符合国际惯例,所以应大力提倡工程索赔方式在我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应用,随着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与国际的接轨,工程签证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低中标、勤索赔、高结算”是承包工程的国际惯例,指望通过招投标获得一个优惠的高价合同是不现实的,通过勤于索赔,精于索赔的先进履约管理,从而获得相对高的结算造价则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实的,因此,必须切实把索赔作为合同造价履约管理最重要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以造价为中心,就是以索赔为中心,造价管理就是索赔管理,尤其是签订合同时是难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履约过程中的增项、工程变更、材料更换、条件变化都只能通过扎实的、有效的索赔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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