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下工程量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一)质量合格证书

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二)《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三)设计图纸

超出计量规范和设计图纸范围的一概不计量。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一)计量程序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

(4)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1)均摊法

(2)凭据法

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

(3)估价法

(4)断面法

(5)图纸法

(6)分解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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