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以下
鲁班乐标带来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监理单位,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1、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4、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5、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6、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7、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8、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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