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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