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源及运行方式,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纸,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系统布置、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防雷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使用安全和安装维修方便。
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当包括保修期、使用年限和售后维修服务条款。
第十九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由采购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供应单位参加,按照供货合同及国家、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材料不得安装使用。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的进场验收、检验资料与施工记录,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存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落实试运行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监理单位应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材料的进场检验,并按照设计要求,严格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负总责。按规定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内容。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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