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问题

工程监理的问题?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工程监理的问题部分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和监理取费普遍较低及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和业主行为不规范等,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一)部分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应检项目未检;应签认项目未签认;对关键部位和工序需要旁站的未旁站。
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理费用较低,部分监理企业为了保证经营利润,随意减少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程序以应付监理工作;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专业不配套,监理员的数量不适应现场旁站的需要;四是监理行业尚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不少监理企业根据取费情况确定人员和设备的配置方案,进场监理人员数较少,专业不配套,监理员的数量不适应现场旁站的需要;四是监理行业尚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不少监理企业根据取费情况确定人员和设备的配置方案,进场监理人员数量和层次往往不能满足实施监理工作的要求;五是一些监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现场监理不负责任,任由质量隐患存在发展;六是监理工作不规范,制订的监理规划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地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
(二)监理取费普遍较低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
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比较低。建设部与原国家物价局曾于1992年制定并颁发了《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办法》。随着近几年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的增长、监理工作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原办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监理工作的形势,亟需调整提高。但即便如此,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的监理费都低于该标准,不少地方实际取费不足国家标准的30%。目前在新旧体制转轨、建筑市场不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占主导地位背景下,监理取费完全市场化还为时尚早。
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现象严重。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迫于政府强制实行监理的压力,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强行压低监理费。在委托监理时,一些建设单位还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实际执行的监理委托合同的合同价远远低于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委托合同的合同价。在“僧多粥少”的监理市场环境中,很多监理单位为了求得生存,被迫接受建设单位不合理的压价要求。
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监理队伍发展规模过大。目前,在监理招标中,业主普遍以监理费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单位在监理投标时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竞争,中标后不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组织实施监理,而是采取减少人员数量、降低人员层次和减少监理工作程序的方式降低监理成本,以获取不正当利润,以至有的监理企业甚至在监理工程中仅使用低价聘用的退休职工充当监理工程师。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润,也损害了其他监理单位的利益,更严重败坏了监理行业的声誉。
就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目前监理企业人均产值平均水平为:甲级监理单位5万元年,好的企业可达到6万元年;乙级监理单位4万元年,较差企业甚至不足1万元年。建设领域中流行一句顺口溜:一流人才搞开发、二流人才搞设计、三流人才搞施工、四流人才搞监理。由此看出,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力密集型的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对高层次监理人才很难有吸引力和凝聚力,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加入WTO后,这种现象将会更加突出,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三)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现场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在知识结构方面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开展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培养了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但数量还远不能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有些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由于不在监理单位任职,不能获得注册。实际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供需矛盾。
目前,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重理论、轻实践、重资历、轻业绩,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不少年轻的监理人员虽然能够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但由于缺乏工程管理实践经验,在现场往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难以使承包商信服,得不到建设单位的信任。此外,在监理队伍中还充斥了很多退休老同志,他们原有的工程建设经验无法适应监理管理工作,身体状况更难以适应现场监理工作,起不到监理的作用。
(四)业主行为不规范
大多数业主单位,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往往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二是随意压低监理费;三是拖欠监理费。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认识到监理的作用体现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三个目标的控制,才能真正确保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二是建设单位不愿放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权,惟恐丧失既得利益,个别建设单位的人员甚至利用项目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有些业主,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委托监理持抵制态度,为了逃避政府强制监理的审查,迫不得已或搞虚假委托或仅委托质量控制,而牢牢控制工程款支付权力。三是有些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开工许可证,项目实施后没有后续资金,长期拖欠工程款及监理费。
(五)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突出表现在:大部分监理企业仍未摆脱母体的羁绊,缺乏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不能作为完全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全国约80%以上的监理企业依附于政府、协会
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为母体的企事业单位中。母体单位以行政管理方式调控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及员工们希望参资入股改制,而母体单位不愿放弃管理权,有些母体单位虽然同意下属监理企业改制,但仍以国有法人股身份控股,并以行政管理代替产权管理,与原有形式没有根本区别,企业的经营性支出必须经母体单位审核批准,企业经营利润全部无偿上交,企业没有自我积累能力,难以求得自我发展,无法摆脱浅层次、低水平徘徊的尴尬局面。如:某地一家监理企业经营规模名列全国前茅,职工总数1000人,年创监理合同收入达8000万元,但他们的经营者却无法自主经营、无权调动职工、无权分配利润,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积极性受到挫伤。这些企业往往缺乏活力与市场竞争意识,监理工作水平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六)政府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时间不长,监理行业还比较脆弱,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还不够稳固,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部门规章虽然对监理工作的实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二是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
近几年各地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建委(建设厅)设立的监理处相继撤消,管理工作一般由新设立的建管处指派一人兼管,监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显削弱,缺乏对监理队伍和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难以实施。而且兼管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精力考虑本地区监理工作的规划发展,也就不能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在一些地区由于不能对监理市场进行有效控制,监理工作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监理市场中的一些不正之风得以滋生蔓延,难以保证监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监理行业当前面临的形势,分析和研究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理清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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