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标段是什么?
问题二:工程标段选择有什么原则?
问题三:国家相关建筑法律、建筑法规对于工程标段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答案一:
建设工程标段指的是对一个整体工程按实施阶段(勘察、设计、施工等)和工程范围切割成工程段落并把上述段落或单个或组合起来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
答案二:
1.对标段划分形式的从属原则。
标段划分形式决定了承包商(包括设计人)的责任范围,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决定了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协调责任和由此派生的工作量,建设方所负的对工程的管理责任和实际的工作量直接决定了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模式。由此可见,根据标段划分形式选择相应的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模式是选择工程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2.经济有效原则。在保证有效地管理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建设方应采取相对管理费用最少的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地利用好自身的管理资源,在标段设置形式和自身管理能力上都有条件由建设方直接管理的,拟采用直接管理的模式。
因人设事和因事设人历来是争沦的课题,作者主张先行确定标段划分形式并相应决定工程管理模式,再配备建设方必要的工程管理班子,坚决走因事设人的道路。因此,标段划分形式和经济有效是建设方选择丁程管理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三: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能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1号)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单位工程的认定标准,九个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虽然室外工程作为一个单独的单位工程,但是因为不能单独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原因,因此,应当将室外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绑定招标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发包的精装修工程、旧房改造的装修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二)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所有的专业管线都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统一发包。单独的管线改造或单一管线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三)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其施工总承包范围,参照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中的土建工程(地基与基础、防水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应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可以与土建工程一并发包,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统一发包给一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
在项目建设前期,以项目整体建设要求为基础,结合前期审批文件、资金拨付、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考虑现场布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划分标段,合理设置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才能保证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标段是什么”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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