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适应范围驻监办、驻地办对所监理标段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及专项治理。三、基本要求1、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2、驻监办(驻地办)在日常安全巡查、专项检查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安全监理整改通知及安全监理整改指令,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并督促其按期整改;3、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4、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不能复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5、项目部应根据驻监办(驻地办)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并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单位;6、驻监办在收到经驻地办审核无误的整改回复以后,尽快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7、驻监办在月度安全会议上通报各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并上报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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