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为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第三条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库房看守员和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的人员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第四条严格清退库制度,对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私自藏匿、买卖或做其他用途,一旦发现按法律规定处理。第五条库房要按规定建设,配备防护、消防、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和避雷设施,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标准存放、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项目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八条项目经理职责1、对本项目的火工品管理负总责。2、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业主、监理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组织本项目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4、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5、经常了解本项目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第九条项目副经理职责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2、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3、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条安全质量部职责1、对在爆炸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十一条物资设备部职责1、负责火工品的报批和采购。2、负责指导项目物资部门和库房保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台账,核查账物是否相符,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十二条安全员职责1、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及时指出,予以纠正。2、每天跟班现场指挥,重点部位早做预防,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单位领导,并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3、会同爆破员共同核定当天(或当班)爆炸物品使用量,对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做到不多领、不少退,凡不及时清理、退库,造成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4、监督爆破员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警戒工作。5、监督保管员和押运员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炸物品,对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爆破员职责1、全面掌握各种爆炸物品的性能,严格遵守爆破技术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管理。2、负责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核定爆炸物品使用数量,领取并保管当日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让他人代领、代管。对当天(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不得随处存放,私自留用或转借、转送他人。3、负责保管和使用《爆破现场记录》。对当日领出、消耗、剩余的爆炸物品如实填写在《爆破现场记录》上,并由班组长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严禁虚报消耗数量。4、装配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在爆破现场进行,严禁在爆炸物品仓库、休息室和其他人员集居的地方操作。5、在爆破作业时,要听从爆破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爆破员有权拒绝执行各种错误指挥。严禁在雷雨天实施爆破作业。6、爆破作业出现盲炮时,必须在二十分钟后进入现场,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置。盲炮排除后,要检查和清理现场残余的材料,确认安全时,方准作业。7、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残余的爆炸物品。8、在爆破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并积极协助搞好调查。第十四条保管员职责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在工作中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得饮酒,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班,不得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存区;严禁把火种带入库存内。3、收存和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对违反规定将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有权拒绝发放和存入。4、定期清点库存爆炸物品,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注意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查找。5、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严禁将其它危险物品存放在爆炸物品仓库内。6、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以及通风状况和库内外的安全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7、严禁出售和外借爆炸物品。第十五条看守员职责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活具、活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和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3、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要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不足要立即改进。第五章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制度1、要开展全员性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分管领导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第十七条安全检查制度1、爆炸物品管理必须严格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2、专职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抽查,在重大节日要进行全面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3、施工现场必须坚持每炮一查,对检查出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第十八条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1、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置警戒人员。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3、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4、爆破作业前要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内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第十九条警卫看守制度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5、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6、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第二十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有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2、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3、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爆炸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4、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5、库内储存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第二十一条领取清退制度1、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制度。2、爆炸物品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录,使用有签字。3、领取、发放、使用、清退要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4、现场指挥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严密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作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监督。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并由保管员专人管理。3、购买爆破器材,应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购证》手续,按指定的供应地点购买,押运员持《押运员作业证》将爆炸物品运送到仓库。4、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专车、专运、专人押运,不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运输。5、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购买、借用、赠送爆炸物品。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7、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向所在地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在划定的范围内使用。8、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领取相应作业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9、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必须划定危险区域,做好安全警戒。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用《申请领用爆炸物品报告单》,经安全员批准后到库房领取,使用完毕必须在《爆破现场记录》簿上登记,并经安全员签名证明,剩余部分要当天退回库房并办理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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