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西北油田分公司《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件精神,响应“我的安全我负责,他的安全我有责”的号召,塔河油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根据有关HSE管理规定,结合地面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部实行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督察大队、项目部QHSE办公室对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进行抽查,甲乙方各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规定所称领导,是指油建处值班领导;项目部的执行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部是落实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项目部QHSE办公室对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作业关键工序,是指塔河油田重点工程建设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的以下施工作业现场: (一)油气集输场站和天然气处理厂一级动火作业的开工验收。 (二)进入受限空间施工作业和10000m3(含10000m3)以上人工清罐作业的开工验收。 (三)电力系统投产施工作业关键工序:35KV及以上电网新挂网投产的开工验收。 (四)天然气处理站停产检维修作业施工前的开工验收(油田建设处牵头)。 (五)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库投产的开工验收(油田建设处牵头)。 (六)油气管道施工作业关键工序:50KM以上的油气管道清管作业和接收球作业的开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是落实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执行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项目部、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督察大队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当明确带班领导及在施工作业关键工序现场的工作时间、任务、职责权限、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任务,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护企业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施工作业关键工序现场的事故隐患,纠正各种违章行为,确保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 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逐条检查落实以下安全措施情况。 (一)油气集输场站和天然气处理厂一级动火作业的开工验收。 (1)应对用火作业许可证和用火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和确认,明确用火单位、区域、部位、介质、时间、范围、用火人和用火安全措施。 (2)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 (3)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经监测仪器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二)进入受限空间施工作业和10000m3(含10000m3)以上人工清罐作业的开工验收。 (1)带班领导要到现场依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逐条落实; (2)监护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意外事故处理及救护方法等安全教育情况; (3)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盲板处挂警示牌; (4)开罐前是否进行了可燃及有害气体检测,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开罐作业。 (三)电力系统投产施工作业关键工序:35KV及以上电网新挂网投产的开工验收。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是否达到要求等级,机具设备、原材料和器材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2)在验收中重点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安全工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 (3)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天然气处理站停产检维修作业施工前的开工验收(油田建设处牵头)。 (1)做好承包商的管理,把好准入关,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 (2)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装置检修HSE管理规定和各专业施工安全规程的教育情况。 (3)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爬梯、栏杆、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电动手动工具等是否达到安全规定的要求。 (4)是否采取了可靠的断电措施。 (5)检修作业使用的气防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检修用的盲板是否达到了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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