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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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人员配备
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
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三、固定工作场所
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监督抽查仪器设备
各监督机构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
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五、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
3、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7、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8、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9、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
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1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财务管理制度;
16、廉政建设制度。
第八条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2、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3、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具体考核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实施,详见附件1。
第九条省建设厅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各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与监督执法水平,经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分为主任监督员、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其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主任监督员
1、具有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工作7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20年以上。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
3、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主任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
工程类别及等级划分详见附件3。
二、监督员
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工作2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5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
3、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
三、助理监督员
1、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助理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员、主任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2、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具体考核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标准》实施,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各监督人员负责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监督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含经报省质监总站备案的、由省辖市监督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课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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