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建设规范》GB 5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94 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太原市新建路35 号,邮编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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