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是填埋处理,而填埋处理的污染现象又普遍存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址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许多地方已经到了无地可选地步。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与旧版相比有很多显著的变化。
1.关于选址
垃圾场(厂)址的选择明显受土地资源因素制约,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护距离要求的变化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1988),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800米,由于许多城市提出按800米要求选择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存在困难,此后修改的标准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500米,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不再提具体“距离”要求,要求通过环评来确定。这一过程的变化是趋向现实,还是趋向严格?由此联想到没有“距离”要求会怎样?在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如何来评定“距离”?从环境保护方面分析,过去“防护距离”的要求,是考虑没有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人的影响,如生活垃圾填埋场尽可能建在山沟里。这样的想法已经过时,实际上对于许多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在山沟里选择填埋场,往往产生更多的污水,污染治理的成本更高、更难,此举后果只能是依靠环境容量自净和稀释。不治理填埋场的污染(如污水、填埋气体)就不在乎其产生量,甚至希望通过大量产生进而稀释来达到排放要求(如建在山沟中因汇水面积大而导致垃圾渗滤液产生量大,但浓度较低)。因此,认为通过“距离”防治污染显然是落后的,也是不能达到保护环境要求的。当然,在经济发展水平低时,这样的做法也是无奈的选择,我国目前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是在这样的境况下的选择,现在经济发展了,城市范围扩大了,过去偏远的填埋场离居住区越来越近,集中填埋处理的垃圾量越来越大,其产生污水和填埋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可否认地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大。我们是沿着原有的思路将垃圾运输到更远的地方(相应也要增加成本)?还是积极治理污染,从而减少污染的产生和排放?答案是显然的。总之,环境保护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防护距离”的认识上,就是满足了“防护距离”要求,也不能忽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影响。
本标准5.2条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标准5.16条又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按照这些要求,填埋场用地紧张和选址难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物的控制
这次修订的标准实际上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其中也设置了一些条件,如含水率小于30%%,二恶英的含量小于3g/kg以及飞灰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要求可操作性存在疑问。例如,根据欧洲的研究统计,飞灰中的二恶英含量范围在0.14~5.72g/kg(IPPC,2005),实际我们不可能实时监测飞灰中二恶英的含量。此外,烟气处理的效果越好,理论上飞灰中二恶英的含量就越高,由于飞灰作为危险废物与作为一般废物处理成本差别巨大,如果将飞灰二恶英的含量超过3g/kg就定性为危险废物处理也是不公平的,实际中也无法执行,比如多添加一些渣土稀释是否可以。目前国内采用流化床焚烧炉中的飞灰二恶英之所以较低,其实质就是稀释的效果。既然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应该给出清晰的要求和说明,不能采取模糊方式,要对这些飞灰进入填埋场给出详细的要求(如固化方式等)、填埋方式等。此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填埋场需要公告修改现行的焚烧标准中有关条款。
标准6.4条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标准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实际上这只是限制了有毒有害的一方面,但相反的方面也需要限制,对于一般工业废渣也不应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因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单位容量的造价也是相当高的。
标准6.2条规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消毒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这一条是现实的,也体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思想。
3.关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基底防渗水平
我国目前填埋场防渗的建设水平已经是发达国家中较高要求的水准,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基底防渗的基本要求接近德国标准,高于欧盟和美国的要求。随着生活垃圾防渗标准的提高,相应的投资也显著提高,按照目前的标准要求,防渗系统每平方米的造价近200元。对于年降水量低于500毫米干旱地区(如我国西北地区),采用同一防渗标准要求,甚至对于大于30度边坡也同样要求铺设防渗系统,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4.关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
目前,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是我国填埋场建设和管理较薄弱环节之一,由于渗滤液水质水量变化大,且污染物浓度高,垃圾渗滤液现场处理并达标排放,要求较复杂的处理工艺、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高成本。
在设计中,为追求可靠性,填埋场垃圾渗滤液设计规模普遍偏大,许多中小型填埋场渗滤液设计规模与填埋处理规模相比超过一半,有些超过四分之三。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资金以及技术等因素,大部分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又达不到设计处理规模,因而不能满足填埋场实际处理需要。从技术上分析,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要求,就需要采用膜处理技术,采用膜处理技术工艺处理成本超过20元/吨。此外,膜处理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浓缩液需要处理,目前为了节省成本,大多将浓缩液直接回灌填埋场,由此造成膜处理出水率进一步降低。
标准9.1.1条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垃圾渗滤液(含蓄水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这一条规定过于严格,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座生活垃圾填埋场能够达到这一要求,最好的也只是部分达到要求。特别是垃圾渗滤液处理后排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要求过高,明显严于现行的化工、制药等工业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要求,这样的要求是不平衡的,也是难以落实的。
5.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营将面临更大挑战
按照新的标准,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200吨/日以下,也是当前大部分县级填埋场的规模)在环保方面和经济方面都将面临巨大挑战。以一座100吨/日的填埋场为例,其投资费用折算到每吨垃圾的成本就超过70元/吨,而当实际垃圾量不到设计处理规模的70%%时,其投资费用折算到每吨垃圾的成本超过100元/吨;如果再加上运行费用,以及封场的成本费用,这些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总成本费用将达到150~250元/吨(还不包括土地成本),高于一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2倍以上。因此,可以说规模较小的卫生填埋场,如果按照现行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其全部成本已经不具有经济优势。特别是在填埋场选址越来越难的现实面前,由此导致的生活垃圾运输成本还将进一步增加。
规模较小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受管理、资金和人员因素的限制,其垃圾渗滤液很难得到现场处理并达到现有的标准要求。填埋场建设的最大投资来源于场地整理和防渗,如果我们不能够简化防渗,减少一次性占地,投资就不能满足,如果不能减少渗滤液并简化渗滤液处理,运行实际上也无法保证。
6.结束语
标准需要人们去执行,标准更需要平衡。借用成都武侯祠“攻心”联的语句“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当我站在新疆塔里木沙漠边缘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边,联想到尸体可以变成木乃伊的环境;当我站在西北黄土高原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边,看到旁边是一个含多种重金属元素的大型尾矿库(没有防渗措施),审视着这些按现行标准建设的填埋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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