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建设招标网

昆明建设招标网隶属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是昆明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昆明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云南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基本概况: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原名为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2010年4月。2012年2月更名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昆明招标网招投标管理,昆明招标网结合本地区建筑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监督管理、附则四部分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的内容如下: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九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昆明招标网基本概况:
昆明建设招标网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
昆明建设招标网联系方式:0871-63147624
昆明建设招标网传真:0871-6314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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