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保险管理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工程保险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所涉及到的风险因素较多,如政治、社会、经济、自然、技术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建筑工程的实施。同时,每一种风险因素又都会产生许多不同的风险事件。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如何减少和避免风险对建筑工程造成的影响,是广大工程建设单位和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研究探讨风险对策即风险管理技术也就十分必要。风险对策一般有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而风险转移又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形式。着重从保险转移入手探讨风险对策。

保险转移亦称保险,对于建筑工程风险而言,则为建筑工程保险。

1 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1 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

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1.2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承保范围广。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宽。被保险人可以包括: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人或分包人;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任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凡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列明在一张保险单上。

(3)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2 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2.1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2.2 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

2.3 投保人

在国外,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投保。

3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3.1 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保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应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5)工地内原有建筑物,指不在承包工程内,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理费,是发生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对大型工程该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对小型工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其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七项保险金额之和,即可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3.2 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则是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3.3 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大小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

4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4.1 自然事件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4.2 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4.3 人为风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4.4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5 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6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

6.1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6.2 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7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证期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7.1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7.2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7.3 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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