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
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监理人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监理人的定义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由于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子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按照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监理人的相关规定,监理人的合同管理地位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2.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为了使工程施工顺利开展,避免指令冲突及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尽量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站在各自立场解释合同导致争议。
(3)“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同时体现了监理人独立工作的性质。
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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