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设计作为前期工作中的一个复杂的子系统,是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对项目的成功取着关键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工作有其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4 个方面[1][2]:(1)工作界面复杂。涉及已建和在建项目之间、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之间、各系统设计之间、各工点设计之间、系统与工点之间的技术问题和接口处理;(2)协调困难。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作中不仅需要与规划、市政、供电、消防、交通、通讯等部门进行协调,还需与业主、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单位及各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协调;(3)专业系统多而复杂、接口问题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涉及多个专业的系统工程,各专业既独立又存在许多接口关系,均需在设计过程中加以协调和解决;(4)设计服务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期间因设计边界条件改变、施工现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设计缺陷等各种主客观因素需进行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设计工作的以上特点显示了设计管理工作的难度和重要性。本文主要对目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两种主要设计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对比,并探讨其在实际项目中的运用。
两种主要的设计项目管理模式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目前主要的两种设计项目管理模式是: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和设计总体管理模式。
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
在这种管理模式中,业主将项目设计全权委托给设计总承包单位,由设计总承包单位直接进行设计分包的发包。该设计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设计向业主负全部责任。这种模式通过一个有经验的设计总承包单位,直接把参与项目设计的各分包单位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严密的纵向合同管理体系。
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设计总承包单位以总包方的身份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工作,并直接承担主要设计任务。总承包单位对参与设计的各分包单位的设计质量、设计进度、投资控制等项目目标实施全方位管理和调控,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设计工作的成果达到优质、高效、经济、合理的目标。
2.2设计总体管理模式
在这种管理模式中,业主将设计总体工作和总体管理工作委托给一设计单位(通常被称为设计总体单位),由业主(通过设计监理)和设计总体单位对参与设计的各单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实施管理与协调。这是一种双轨制的纵向管理体制,单项设计单位和业主存在合同关系。其管理模式见图 2[3]。
设计总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业主直接对参与项目设计的各单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和设计合同进行全面调控,同时,业主授权设计总体单位对各单项设计单位实施技术上的管理和总包管理,其中总包管理主要涉及合同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设计总体单位根据业主授权对单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业主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对项目设计实行灵活的控制。
两种设计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
设计总包管理模式和设计总体管理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业主与分包单位(或单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对业主来说,前者合同体系简洁明畅,通过分层分级的管理便于实施调控,后者,因为业主与各单项设计单位均存在合同关系,业主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这些单位进行管理和协调,虽然,业主通过授权于设计总体单位的方式,委托设计总体单位具体实施管理,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难免存在多头指挥、界面不清的问题。
在这两种设计项目管理模式中,设计总包单位和设计总体单位扮演的角色有根本的区别。前者的本质是“总包方”,后者的本质是“业主代理”。他们与业主的合同关系也有本质的区别,设计总包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本质上是一份总承包合同,而设计总体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更体现了服务合同的特点。
在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中,由于设计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设计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对总承包单位而言,一方面增加了其对分包设计单位的管理强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工作量,加大了他的责任和风险。而设计总体管理模式中,设计总体单位对单项设计单位的管理强度直接取决于业主授权的范围,设计总体单位的责任和风险也与其管理权限成正比。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业主可根据自己的项目管理能力及对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的判断,做出选择。
项目实例
下文以某城市地铁工程项目设计为例进行分析。考虑到目前国内综合性的可以从事地铁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虽然具备大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其在总包管理方面尚缺乏专业人员和实际经验,为了减少项目综合风险,业主决定选用设计总体管理模式进行项目设计管理。
设计管理流程
业主所有指令通过设计监理传达到设计总体单位,设计总体单位再将指令传达到单项设计单位;反之,单项设计单位所有请求、报告等首先送达设计总体单位,设计总体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对于需要请示业主的问题,由业主决策处理。这样,保证了指令的唯一,避免了多头指挥。
设计总体单位的责权利
在本项目设计中,设计总体单位的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设计总体工作和总包管理工作。业主通过合同赋予设计总体单位对单项设计单位管理的能力,同时约束之,使其责权利统一。设计总体单位对项目设计三大目标控制和设计成果向业主负总责。(1)在投资控制方面,设计总体单位负责投资分解和投资控制工作,对超出投资指标的单项设计,有权责成单项设计单位进行技术方案优化,确保限额设计目标的完成。(2)在设计质量方面,负责监督单项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设计总体单位下达的技术指令,通过设计例会、月检巡检等方式检查单项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管理和控制。(3)在设计进度控制方面,设计总体单位负责制定总的设计进度计划,并将该进度计划下达到单项设计单位,总体单位有权检查和督促单项设计单位按进度计划开展设计。
除此之外,总体单位对单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有审查的权利,审查不合格,可以退回。尚有对单项设计单位设计费的签证权利,设计变更费用统计申报的权利。
设计总体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目前,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由于其专业性和系统性非常强,一家设计单位没有足够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单独承担。由一家牵头,多家共同设计的方式,可以综合各家设计单位的强项,做到优势互补。
在管理层次上,通过这样层层控制把关,有利于业主对项目的控制。业主通过这种管理模式,使得项目设计的整个风险得到了分担。但是,由于业主和各设计单位均存在合同关系,从业主角度看,业主管理工作量大,协调困难,易出现多边状态,造成管理的真空。而且,业主为了提高设计总体单位的积极性或者项目本身的特点,往往将部分单项设计委托给设计总体单位直接进行设计,这样,形成了设计总体单位既是设计者,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利于业主的控制。
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设计总体单位是否作为一个合同主体,在单项设计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设计总体单位除了管理工作外,还必须完成总体设计工作。总体设计工作贯穿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是开展单项设计的基础。设计总体单位既是设计工作的管理者,又是设计工作的实施者。
(2)设计总体单位作为整个项目设计的统领,对单项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两点可见,设计总体单位基本具备合同主体的条件,宜在单项设计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参 考 文 献
[1] 成虎.工程项目管理(第二版).建筑工业出版社.
[2]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地铁一号线工程.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3]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地铁工程设计指南.中国铁道出版社.
[4] 乐云.国际新型建筑工程 CM 承发包模式.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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