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库的消防安全内容

文物库的消防安全内容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库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建筑,面积不宜过大,与易燃操作部位和使用明火部位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库房,可为几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设在古建筑内的文物库。应采取严密的防火分隔措施,同其他可燃构件隔断。

(4)库房内照明线路要求与陈列厅(室)相同。但灯具应采用密闭型。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切断电源。

(5)文物库的消防管理除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库房的门窗应保持严密。存放文物的柜、箱、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②可燃材料包装物不准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备用的箱、柜、盒、匣,应与文物分开,存放在另外的库房里。

③在库房内严禁进行文物修补作业和包装操作。

④安装有去潮湿机的库房,须有专人负责,注意潮湿机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时检修,以保证安全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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