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铁道、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具备事故机械通风系统。
2.隧道内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能向事故地点迎着乘客客流疏散方向送新风。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风。
(2)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应能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
(3)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能及时排烟,并防止烟气向出入口和站台蔓延。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或顶棚下突出不少于500的梁体实现。
5、车站站台和站厅排烟量,应按每分钟每平米建筑面积1m3计算,排烟设备应按同时排除二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
6、区间隧道排烟量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少于2m/s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7、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风量,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少于2m/s计算,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8、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保证在1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
9、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0、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11、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风亭格棚的风速不宜大于4m/s。站台站厅的风速宜采用1~5m/s。
12、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通风亭的口部的直线距离不应少于5m。
13、当进、排风亭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m。
14、地下铁道隧道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距离控制,远程控制的三级控制。
上述规范要求都是排烟系统的设计依据,也是消防排烟的验收依据,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制定实施防排烟系统的验收规范,只能参照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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