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工程投标前缴纳。不中标1个月退还,中标3-6个月退还。
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实际操作中许多超过80万元限额。
工程如中标,大多转为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开工前缴纳,竣工后退还。省市重点工程还需缴纳风险控制保证金。
按造价的5-10%%收取,内容包括质量保证金(造价的3%)、安全标化保证金(造价的2-3%)、工期保证金(造价的3%)、人员到位保证金(造价的1%)。
建设单位经常拖欠,有的转为质量保修金,回收期限一般在3-5年甚至更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企业注册分支机构或工程开工时指定银行专户缴纳。工程结束或退出市场退还。
各地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为单位缴纳,金额在20-120万元,有的是按项目为单位缴纳,按造价的1-5%。
按企业承接当地市场业务的前提条件,作为支付民工工资的保证。
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后退还。
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实际建设单位以种种理由推迟归还甚至不归还。
除此之外,在建筑业内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保证金,如:登记备案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差额保证金、工期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注册保证金、纳税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劳动统筹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等等,将一律被取消。这些保证金多为地方性政策规定,或特定建设单位作出的约定,有较大随意性。但主要是有些地方主管部门以保证金代替严格监管的产物。
会议指出,全面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宣布失效489件 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再宣布失效并停止执行506件国务院文件,具体包括:一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三是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精神,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会议还决定优化防雷工程许可,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实施这项改革,可使每年20多万个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办理时间40天,减轻企业负担。会议指出,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成本、增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会议确定,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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