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设计要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套井回填工程。
1.3除合同文件别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回填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等,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⑴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套井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⑶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⑸施测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套井回填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和校正。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2.3套井回填施工之前,如设计有要求需进行现场试验,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回填压实参数。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试验成果及压实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2.4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开工前7天,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图等)。
⑵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⑶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⑷施工程序(包括区、段划分、造孔顺序等施工作业程序)。
⑸通过试验拟定的压实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最优含水量、铺土厚度、夯锤落距、夯实次数等)。
⑹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作业循环时间、分段回填形象、回填强度与分段累积回填工程量等)。
⑺施工方法(包括卸料及压实方式,以及冬季和雨季等特殊条件下的回填方法)。
⑻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⑼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⑽质量控制措施。
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⑿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除非收到的批复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第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各项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套井回填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套井、轴线、套井桩位及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
⑵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量测,成果绘成图表并计算出已回填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⑶分部工程完工时,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⑷按施工技术要求,详细记录造孔和回填过程中的各项有关数据。
3.2套井回必须在坝体基面清理和处理工程完成,经质量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对于建基面存在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填筑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新鲜粘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3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
3.4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回填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5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套井回填进行取样检查。对于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回填,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
3.6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警告、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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