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是怎样的?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细则有哪些?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在保修期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进行,不同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是,它主要对已成工程质量事实的处理,包括进行原因调查与分析、责任划分、整改(返修)检查和验收。若涉及到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在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主要由于下述几方面原因:
一、竣工验收时,由各方协商,在交验后再进行处理和完善的剩余工程和工程质量缺陷;
二、工程在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时未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
三、工程在交付使用过程中,因使用造成间接影响,在工程局部出现的功能质量缺陷和障碍;
四、工程交付使用后,因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监理人员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与事各方,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依照施工合同和质量保修书,监理首先应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进行复核和确定是否属于承包单位的保修范围,应该说上述一、二、三项应均属于承包单位的保修范围,而第四项不属于承包单位保修范围。还有一种,就是在施工阶段,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了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缺陷或功能障碍,如:非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等,就需要查阅施工阶段的技术档案及相关纪录,寻访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最终责任。而对既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则需立即(及时)处理。所以可先由承包单位先对工程质量缺陷和功能障碍进行修复,待原因分析有结果,根据责任划分来确定是否进行修复支付。
作为保修期履行合同的监理人员,应正确认识工程在保修期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及功能障碍,客观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并展开调查。调查工作是基于施工过程是否依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导致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和功能障碍的根本因素是设计处理的细部本身有不足,或是施工过程未按要求施工,或是局部工程质量未达到验收要求。调查过程可对具体的质量缺陷点或功能障碍点进行实地调查或实测,比如:防水渗漏点、外墙渗漏点、门窗渗漏点,可将这些部位实际检查出的渗漏原因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对质量缺陷和功能障碍原因调查,划分责任后,需及时对质量缺陷或功能障碍进行处理。因保修期,工程处于使用阶段,对其维修需考虑到对其使用带来的影响。较小的质量缺陷,可及时进行抢修。但对较大的质量缺陷和功能障碍,须要求承包单位(保修)先编制施工方案,尽量避免对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因维修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因此引发更多的纠纷。审查这类施工方案,需与建设单位密切配合,需在其与工程的现时使用者协调有关细节后,并将这些细节告之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单位、现时使用者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批准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技术性方面的处理措施,监理应根据实际维修环境、环节,认真审查其周密性,保证维修质量和避免维修对工程造成其它的损害及污染。对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功能障碍,可及时召开协调会,落实修复任务,为及时修复,可协调由承包单位进行修复。在协调会上,要促成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达成修复协议,形成正式书面纪要,各方代表会签后,作为修复支付签署支付证书的依据。
对返修工程质量缺陷和功能障碍的验收,应认真检查,对功能方面的部位,应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如防水部位,可进行蓄水实验,达到要求后,形成相应的文字记录,方能进行确认。做好检查及试验和验收记录。根据责任划分,需进行支付签证的,按照合同约定或会议协定的内容,进行实际修复的工程费用核实和签署支付证书,报送建设单位。同时,工程的维修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形成专一档案保存,以便今后再次维修时查阅和使用。
对工程在保修期中出现各类问题,监理人员应认真进行总结,客观修正和补充完善监理工作总结,以便在下一个工程中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监理有正确向有关各方客观解释保修期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功能障碍的权利,从而避免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推卸维修责任。并依据有关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承包单位如实履行合同,进行保修期工作。
按照保修书和合同要求,如有承包单位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保修期维修工作,监理应在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到场后,对工程质量缺陷发现的时间及通知施工单位时间进行规定,并会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就工程质量出现的原因进行调查,并独立进行责任划分,并将划分结果通知施工单位(书面)。如果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依然不受理,则监理应如实做好记录,作为今后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该纠纷的原始记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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