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连接体的竖向地震应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采用。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九)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十)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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