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型消防车道。当设环型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二、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三、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四、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五、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六、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七、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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