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原地基处理满足要求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

2.路堤修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进行压实。

3.原地基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清除有机土、种植土、草皮等,清除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15cm,平整后按规定要求压实。

4.原地基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予以分层压实到规定要求。

5.路堤原地基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路堤原地基的压实度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当路堤填土高度小于路床厚度(80cm)时,基底的压实度不宜小于路床的压实度标准。

6.当路堤原地基横坡陡于1∶5时,原地基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m,并予以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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